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陳俊傑 摩托車駕駛員王某晚間騎車搭乘妻子李某回家,途中撞上路邊堆放的條石將兩人摔成重傷,傷愈後其將堆放條石的15名村民告上法庭,近日,重慶市永川區法院一審判決堆放條石的15名村民每人賠償王某2612.86元、李某15 829.82元,並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2012年9月7日晚,王某駕駛摩托車搭乘妻子李某沿渝隆路由璧山往永川方向行駛,當車輛行至永川區渝隆路某路段時,與夏某等15名村民堆放於道路右側的條石相撞致摩托車翻覆,造成王某和妻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永川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王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夏某等15名村民承擔次要責任,李某無責任。
  2013年7月15日,王某和妻子李某將堆放條石的15名村民、重慶市永川區交通局、重慶市永川區道路運輸管理所起訴至永川區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類損失共計95萬餘元。
  審理過程中原告在與被告重慶市永川區道路運輸管理所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撤回了對被告重慶市永川區交通局、重慶市永川區道路運輸管理所的起訴。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某在通行條件較好的情況下未能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與堆放路邊的條石相撞,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重大過錯,應對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修路的村民將條石堆放在路邊,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堆放條石占用公路也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應承擔次要責任。因在案件中不能確定15名村民誰系具體侵權人,且不能每人各自責任大小,故其應在本案中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並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一審宣判後,被告未提起上訴,目前案件已經生效。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九十一條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夏某等15名村民無視法律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未經道路主管部門同意將購買的條石堆放於路邊並占據了一側的非機動車道和部分機動車道,且對由此造成的安全隱患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防止損害的發生,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標題:公路條石引發車禍 堆石村民被判擔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b40lbrdx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