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範海瑞)“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也是新《消法》即將實施之際,新修訂竹北售屋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哪些值得關註的亮點呢?就此,本報邀請甘肅省消協秘書長欒明軍就重點問題做瞭解讀。
  新增七日內經營者無理由退烤肉貨制度
  新《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信用貸款)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解讀:隨著信息技術發展,網購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這種消費方式因消費者主要通過經營者提供的圖片、文字mSATA、別人評價等選擇商品,不易辨別商品的真實性,消費者投訴持續增加。考慮到網絡購物等市場發育程度和對經營者的影響,防止有的消費者濫用這種權利,新《消法》同時明確了不宜退貨的情形、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以及退貨費用的承擔,從而增強了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可操作性。對於法律明確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要求必須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解決了可能發生的事後爭議。
  值得註意的是,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僅限於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對於商品的包裝等,由於需要驗視、試用,允許拆封永慶房屋。此外,法律關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僅是最低要求,實踐中有的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了更長的退貨權行使期間。
  新增網購等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
  新《消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解讀:本條規定要求經營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有助於明確經營主體,解決非現場購物面臨的突出問題;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警示等信息有助於消費者全面、客觀進行分析和決策;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事前明確,便於發生問題從速解決。
  網絡交易平臺不履行義務也要擔責
  新《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上述規定有助於督促網絡交易平臺履行應盡審核義務,有助於解決實踐中網購異地消費,一旦發生糾紛難以找到經營主體的突出問題,有助於消費者索賠權的實現,對於維護網購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特別關註的是,本條所講主要是網購買賣合同中,網絡交易平臺何時承擔責任的問題。作為服務合同的提供主體,網絡交易平臺除審核義務、信息披露義務外,自身還負有其他應盡義務,如:保障網絡服務安全、告知消費者風險防範、規範信用評估服務、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制定糾紛解決規則及協助解決爭議、協助出證義務等,網絡交易平臺不履行應盡義務,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原標題:本報特邀省消協秘書長欒明軍解讀新《消法》 消費者網購將有“後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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